6.5 虽然申请人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就服务内容已有约定,但如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需增加额外支出,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应通知申请人实际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如申请人没有书面函件表明其要求中断或终止该项服务,应视为申请人已授权同意支付因此所额外增加的费用,并对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为完成工作所增加的额外的工作量予以补偿。
7.1 经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与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检验、测试机构均可代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执行全部或部分已达成合约的工作。
7.2 在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内,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每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8.1 申请人同意为所要求实施的服务消除所有的障碍。不论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是否提出要求,申请人均应确保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所到达的工作地点、环境确经慎重考虑并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因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到上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如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
8.2 如申请单上所陈述的整批货物或样品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或在检验、测试过程中有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任何危害或危险,如放射性的、有害的、有毒的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等,须事先书面通知CCIC各地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9.1如果申请单上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申请人公司印章及经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则该份申请单无效。
|